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曾政征地安置公告〔2026〕15号
  • 发布时间:2026-04-30 16:05
  • 信息来源: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 审核人:徐玥莹
  •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G70福银高速公路孝感至随州段改扩建工程(随州市段)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以来,曾都区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曾都区洛阳镇怡和路社区黄金堂村金鸡岭村骆家畈村珠宝山村何店镇响堂街社区椒藤河村乔麦河村贯庄村金花岭村天星村南郊街道南烟墩村黄畈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交通设施建设需要,曾都区拟征收曾都区洛阳镇怡和路社区黄金堂村金鸡岭村骆家畈村珠宝山村何店镇响堂街社区椒藤河村乔麦河村贯庄村金花岭村天星村南郊街道南烟墩村黄畈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1.3348公顷,拟使用洛阳镇何店镇南郊街道国有土地1.1850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曾都区已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该项目用地涉及洛阳镇怡和路社区黄金堂村金鸡岭村骆家畈村珠宝山村何店镇响堂街社区椒藤河村乔麦河村贯庄村金花岭村天星村南郊街道南烟墩村黄畈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1.3348公顷,其中农用地76.5079公顷(耕地18.5333公顷林地46.7405公顷)建设用地4.8269公顷;拟使用洛阳镇何店镇南郊街道国有建设用地0.8639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3211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按照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最新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执行曾都区Ⅳ类共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标准分别为每公顷73.2万元每公顷67.5万元。具体补偿费如下:土地补偿费2249.0384万元,安置补助费3373.5576万元,青苗补偿费88.9598万元,合计5711.5558万元;另使用国有土地费80.6983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最新标准执行。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途径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五部门《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畴,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曾都区洛阳镇怡和路社区黄金堂村金鸡岭村骆家畈村珠宝山村何店镇响堂街社区椒藤河村乔麦河村贯庄村金花岭村天星村南郊街道南烟墩村黄畈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曾都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洛阳镇怡和路社区黄金堂村金鸡岭村骆家畈村珠宝山村何店镇响堂街社区椒藤河村乔麦河村贯庄村金花岭村天星村南郊街道南烟墩村黄畈村,并已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engdu.gov.cn/)公布。

特此公告。


  

  

  

202643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