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㵐水河东岸生态环境提升工程PPP项目(裕民大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6-02 12:33
  • 信息来源: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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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政征补发﹝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随州市曾都区㵐水河东岸生态环境提升工程PPP项目(裕民大道)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现状及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曾都经济开发区龚家棚村、新春村、余家老湾村和曾都区北郊街道七里塘村、汲水河村。拟征收土地面积18.1279公顷,其中农用地14.4109公顷(耕地12.7162公顷,林地0.3694公顷,其他农用地1.3253公顷),建设用地3.7170公顷,全部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曾都经济开发区龚家棚村、新春村、余家老湾村和曾都区北郊街道七里塘村、汲水河村都属曾都区区片级别Ⅲ类,综合地价73.20万元/公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文件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曾都区政府将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有关事项

1、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不动产权属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到曾都经济开发区龚家棚村、新春村、余家老湾村和曾都区北郊街道七里塘村、汲水河村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征收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后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限30日)。

特此公告。

监督联系电话:0722-3223486

                 

                   曾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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