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2-25 10:52
  • 信息来源: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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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征字〔2024〕11号

随州市曾都区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循环路交叉口建设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9日下发《关于随州市曾都区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循环路交叉口建设项目)的批复》(鄂政土批(随)〔2024〕36号),批准该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拟用于随州市曾都区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循环路交叉口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涉及曾都区何店镇龚家店村、桂华村,批准征地总面积1.6524公顷,其中农用地1.4921公顷(含耕地0.9570公顷),建设用地0.1603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依法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4〕1304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曾都区何店镇龚家店村、桂华村,并已在随州市曾都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engdu.gov.cn/)公布。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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