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㵐水河东岸生态环境提升工程PPP项目(裕民大道)征收土地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9-06 17:08
  • 信息来源: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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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征字〔2024〕4号

随州市曾都区㵐水河东岸生态环境提升工程PPP项目(裕民大道)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6日下发《关于随州市曾都区㵐水河东岸生态环境提升工程PPP项目(裕民大道)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058号),批准该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拟用于随州市曾都区㵐水河东岸生态环境提升工程PPP项目(裕民大道)建设,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涉及曾都经济开发区龚家棚村、新春村、余家老湾村和北郊街道七里塘村、汲水湖村,批准征地总面积18.1279公顷,其中农用地14.4109公顷(含耕地12.7162公顷)、建设用地3.7170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曾都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曾都区人民政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依法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曾都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4〕1058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曾都经济开发区龚家棚村、新春村、余家老湾村和曾都区北郊街道七里塘村、汲水湖村,并已在随州市曾都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zengdu.gov.cn/)予以公布。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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