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建设规划,为了推进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项目建设,曾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精神,现将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附件1)。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时间:决定发布后启动协议签约。
四、征收主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随州市曾都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
六、实施单位:随州市曾都区北郊街道办事处(七里塘村委会)
七、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八、其他事项: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杜绝违规得利行为。
(二)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主体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决定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建设项目征收红线图
2.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2
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建设规划,为了推进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项目建设,曾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了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不动产征收工作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随政办发〔2017〕42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项目名称: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建设项目
三、征收范围:随州市鹿鹤大道(太山路—青年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四、签约时间:发布征收决定后,启动协议签约。
五、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随州市曾都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
实施单位:随州市曾都区北郊街道办事处(七里塘村委会)
六、补偿方式及原则
(一)补偿方式
征收企业办公、生产等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收回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依照相关文件和评估规范进行登记、评估,原则上按服务机构登记和评定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若确需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方向征收主体申请,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下择址进行产权调换。属租赁经营的由出租方负责解除租赁合同。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房屋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和合法性以权属登记为准。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或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规划用途不一致时,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征收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征收工作专班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据认定结果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七、装饰装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金额,由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面积、用材、质量、工艺、成新、工程量大小等因素,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规定予以补偿,该文件中未予明确的,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八、设备及其他资产补偿
(一)企业厂房、设备搬迁一般不突破1万元,搬迁量特别大的水电设施、设备基础、设备搬迁及其它资产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二)设备搬迁中的设备损失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办法,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不超过六个月,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不作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非法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二)决定发布或征收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四)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十一、付款方式
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具体付款方式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为准。征收补偿所得资金,由被征收人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十二、其他事项
(一)设立抵押权和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只对产权人给予补偿,产权人依据其与承租人约定合理分配补偿资金。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在租赁双方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未明确前,相关补偿款交由第三方机构提存保管。
(三)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专班做好房屋面积测量、评估资料核对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当做好水、电等费用结算并办理报停手续,若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一切责任事故自负。
(五)被征收人必须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交房。逾期未交房的,由被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受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手续。
(七)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工作专班。
(八)被征收人不得毁坏或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腾空所有资产后,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原貌交付征收方。
(九)本次征收中,若遇特殊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报重点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集体研判。
(十)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可以采取补充方案说明,补充方案与本方案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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