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聚玉街212号(原国营酒厂)1栋103号招租
  • 发布时间:2026-09-11 09:45
  • 信息来源:随州市商业集团总公司
  • 审核人:姜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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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

项目名称

东城聚玉街212号(原国营酒厂)1栋103号招租

联系单位及报名联系电话

随州市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公司,

18908662986/郝经理

委托方

随州市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公司

招租年租金

29万元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资产概述

位于东城聚玉街212号(原国营酒厂)1栋103号915.86m²房屋1年租赁权。

资产评估机构

湖北弘正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

2026-08-18

重大事项披露

一)租赁期间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方不另行给承租方安排租赁场所合同自行终止

二)意向承租方取得房屋租赁权后出租方将房屋进行移交

三)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承租资格条件

一)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三)报名人员须携带有效证件到随州市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公司现场填写承租文件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其他招租条件

一)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改造,且不得影响招租标的的固定设施、结构及消防配套设施,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征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资产对外转租、分租或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出租方的现场监督、检査,服从统一物业管理,交纳规定的物业管理费交纳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垃圾卫生、防火、防盗、综合治理及安全、保供等费用

四)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装修改造而筑部分均由出租方按现状无偿承继,对不符合出租方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貌。未经租方同意留存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

价款支付方式

按年支付租金,租金一次性付款。

价款交纳说明

在成交的3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的5日内完成全部价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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