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曾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11-17 10:1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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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现将《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曾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11115

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交易(采购)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鄂公采发〔2021〕21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深改委第五次、第七次会议要求,深化招投标改革,落实招标人责任,持续优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曾都区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具体工作安排

(一) 时间安排

省交易(采购)中心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曾都区交易(采购)中心与省交易(采购)中心同步执行。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21 年 12 月 1 日零时上线,同时,对采用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的尚未发出的招标文件予以清空。进入曾都区交易(采购)中心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行的项目,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2021 年 12 月 1 日前发出招标文件,且尚未开标的项目,仍按照原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2021 年 12 月 31 日仍未开标的项目,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招标人发布澄清修改,变更为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曾都区交易(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将于 2022年 1 月 1 日零时起不再接受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停收与清退

曾都区交易(采购)中心与投标保证金开户行沟通协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于 2022 年 1 月 1 日零时起不再接受现金入账。

三、落实招标人收退投标保证金责任

积极推行以保函、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 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疫后重振“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6 号)《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 134 号)等规定,依法依规收退,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性和退还的及时性、潜在投标人名单的保密性。

1)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收退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 1%,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十大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招标人收取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应开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名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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