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属招标人、采购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曾都区政府采购环节提速增效,压减合同签订、采购验收时间,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曾财发〔202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招标人不得收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所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二、压缩压实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时间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采购项目验收时间为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期付款的严格按合同执行),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请相关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曾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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