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059235/2024-42903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随政办发〔2024〕1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8-27 09:07 |
编辑 | 随州市民政局 | 审核 | 罗皓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 2024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595元/人·月,广水市60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728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593元/人·月,广水市57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8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随县1190元/人·月,广水市120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456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随县1080元/人·月,广水市104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55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56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分别按照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2024年8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