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GA241.9-2000《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九部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1〕150号)及公安部相关批复,明确武汉市需要备案的公章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冠以单位名称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法人名章、钢印。
用章单位申请刻制各类公章,无需到公安机关窗口办理刻制准刻证明,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直接刻制。印章刻制企业在承接后的当日内,必须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录入上传至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一、印章刻制企业在受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时,要审核用章单位提交的有关证照及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当场拍照留存申请经办人人像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录入上传至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二、用章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级组织、机构刻制新公章
(1)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社会团体)
(2)用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主管部门介绍信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企业刻制新公章
(1)用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来办理的则不需要)
(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来办理的则不需要)
(三)因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1、2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将损坏的公章交由刻制新公章的单位,并于七日内上交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集中销毁
(四)因公章遗失、被盗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1、2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在市级以上党报刊登公章作废声明,登报三天后无异议的,提供登报声明的原件留存备查,并由印章刻制企业将原件扫描上传至信息系统。
三、公章刻制完成交付时,由印章刻制企业从信息系统中生成《公章备案证明》,一并交给用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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