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申请领取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之一,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收费依据:发改价〔2003〕 2322号);
2.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收费依据:发改价〔2003〕2322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