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外出生子女户口登记
  • 发布日期:2024-06-11 10:16
  • 信息来源:曾都区公安局分局
  • 编辑: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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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可随父或母登记户口。

注:1.涉外婚姻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件,须经缔结地公证后,由当地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领取的结婚证合法有效,无需公证。                         

 2.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解释,可以随第三方姓。随第三方姓氏的,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国(境)外出生子女登记户口)》(必须)查看

2.居民户口簿(父亲或者母亲)(必须)查看

3.居民身份证(父亲或者母亲)(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必须)查看

4.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者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必须)查看

5.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必须)查看

6.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必须)查看

7.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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