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死亡注销业务?
  • 发布日期:2026-05-12 09:34
  • 信息来源:曾都区公安局分局
  • 编辑: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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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家人去世,怎么办理死亡注销业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公民死亡后,户主、亲属、抚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户主、亲属、抚养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户主、亲属、抚养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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