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予、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情形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以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