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业主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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