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报销比例
  • 发布日期:2024-05-22 16:59
  • 信息来源: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 编辑: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1.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70%比例救助;

三类对象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

四类对象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

门诊慢特病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救助。

2.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3.托底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给予倾斜救助,市域内倾斜救助比例为80%,市域外省内倾斜救助比例为70%。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倾斜救助不设年封顶线,其他对象倾斜救助年封顶8万元。

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倾斜救助待遇,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