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怎么办?
  • 发布日期:2026-02-11 16:39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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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人员,在转移接续或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保留一份养老保险关系,其余的合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退还重复缴费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对重复领取待遇人员,除保留一份养老关系外,终止其余养老保险关系,追回己重复领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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