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医保基金核查中心: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 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4 号,以下简称《2025 年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2025 年药品目录》
《2025 年药品目录》落地实施,社会密切关注,群众热烈期盼,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医保政策红利体现在参保群众利益的提升上,让人民群众有充分的获得感,按时将《2025 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二、全面落实谈判药品“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目录
(一)各级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5 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压实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责任,推动新版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医疗机构原则上 2 月底前召开药师会,确定谈判药品目录进院品种数量,其中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医院及二级综合医院分别不低于30%、20%。
(二)全面执行全国统一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新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2025 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动态调整谈判药品“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目录。严格执行新版《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2025 年)》、《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2025 年)》,对本次目录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 6 个月的过渡期,2026 年 6 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四)做好“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对用于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且备注适应症支付范围与门诊特殊疾病相应病种保持一致的单独支付药品,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执行。对备注有多个适应症支付范围的单独支付药品,其适应症用于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时,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照规定用于其他疾病治疗的,继续按单独支付药品正常执行。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
三、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
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商保创新药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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