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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