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停发失业保险金?
  • 发布日期:2025-09-29 08:43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徐玥莹
  • 【字体:
打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