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跨省就业,失业保险关系需要转移吗?
  • 发布日期:2026-05-18 14:41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徐玥莹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需要转移。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 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