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转移。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 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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