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2011年6月30日之前,2011年7月1日开始实行社会保险法)、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但满10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转移至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办理一次性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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