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退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月标准为: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至 2015 年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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