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9 号)和《聚焦支点建设持续改进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鄂办发〔2025〕2 号)要求,支持、便利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原则,充分利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培育成果,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优化经营主体结构,提升发展质量。
二、适用范围
“个转企”适用范围为本省登记注册且为存续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方可申请转型。
三、主要举措
(一)推行“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同一县(市、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职能与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由不同部门承担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个转企”申请,也可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服务。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的,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优化升级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增加“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功能和信息查询功能,自动对转型后的企业进行标记。
(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且住所(经营场所)不变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在办理“个转企”变更业务时同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并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政策措施。转型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县(市、区)管理辖区内。
(三)便利后续相关许可证照衔接。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负责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附件 2)。加强登记业务系统与行政审批系统的融合,实现“个转企”相关信息及时共享,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涉及许可的实际生产经营条件(如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等)未改变,且许可主体资质要求未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可继续沿用至有效期届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做好“个转企”转型后许可衔接,不要求转型后的企业重新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四)加强档案衔接和信息保留。健全完善“个转企”档案归档、查询和管理机制,“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合并至转型后的企业档案,保持转型前后档案的完整性。“个转企”后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个体工商户纸质档案由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业务办理完结后 30 日内,移交给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机关保存。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保持转型企业信用信息的延续性。
(五)深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应用。依托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集成“个转企”主题服务,将数据推送至公安、人社、银行、税务、住建等部门,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个转企”变更登记、清税信息核验、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变更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动实现“个转企”高效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妥善处置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应当先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足额缴纳以单位形式为雇工购买社保的相关费用,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个转企”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线上平台、线下窗口向所在县(市、区)登记机关提交“个转企” 申请,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为转型后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股东)。线上申请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企业开办专区,按系统提示在线填报相关资料,选择“注销—新设”或者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线下提交“个转企”申请可到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应为线下办理“个转企”的申请人提供指导服务,选择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方式的,依据提交材料规范(附件 3— 5)提交申请。
(三)审查确认登记。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发放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附件 2)。
(四)营业执照发放。在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转型后的企业下载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申请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意愿,通过政务大厅现场领取、市场监管所人员代领代发、邮寄等多种方式发放纸质营业执照,为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提供便利。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务院高度重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已将“个转企”一件事列为 2025 年“高效办成一件事”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作为重点工作压茬推进。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推动“个转企”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个转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通过内部协调解决“个转企”档案移交、营业执照发放、许可证件沿用等重点、难点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强化工作支撑。省级层面要积极做好相关业务系统改 造,基于湖北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专区,加快建设完善“个转企”服务模块。各级登记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线上线下“一窗 办”“一网办”“一次办”工作机制,推动“个转企”落地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个转企”政策宣贯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个转企” 良好氛围,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广泛发掘新典型、新经验、新模式,大力推动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助推全省“个转企”落地落实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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