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曾都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7-20 10:0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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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登记注册股:

现将《曾都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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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

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推进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标准化,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促进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精神,推行智慧商事登记,按照《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3〕4号)有关要求,探索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改革,为经营主体营造高效、便捷、规范、有序的准入环境。

二、实施对象

曾都区区域内的内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业务。

三、改革目标

依托曾都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利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送给共享交换平台的已登记不动产坐落位置,由不动产坐落位置信息为基准确认地址信息,实现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互享和应用,采用“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登记改革模式,申请人在申报经营主体登记时,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大数据”核验,减少登记虚假地址问题,实现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

    改革内容

   (一)推行“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标准化登记模式。经营主体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进行设立、住所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通过核验且不属于住所负面清单中的情形采用承诺制登记,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对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承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推行住所产权智能化核验。经营主体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业务时,按照自主申报承诺制要求,格式化填报地址信息,登记人员调用标准地址信息进行核验,核验后,应用信息中的标准地址作为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

(三)推行住所负面清单管理。按照不动产坐落位置地址信息为基础,对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作为经营场所或者不得从事餐饮、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特定业态的房屋地址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经营主体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业务时,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曾都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范围,进行负面清单地址核验,限制相关地址信息填报。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未纳入全不动产标准地址信息内的,仍然采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登记。

    改革保障

(一)优化组织体系。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共同推进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工作落实落地。

(二)夯实改革基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已登记不动产坐落位置信息推送至曾都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曾都区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成数据交换、共享,实现标准地址数据信息在市场监管部门间的运用,确保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责,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审批及监管责任。通过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及时处理企业和社会群众投诉举报的有关问题,营造诚实守信、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强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释放制度红利。同时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五)加强总结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的探索和应用,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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