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的资本缴纳新规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又该如何溯及既往,在新法制定过程中一直充满争议。社会各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在新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公司不应适用新法的资本缴纳制度,“新老划断”的方法不会破坏公司、股东对法律的合理信赖,更容易被市场接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仅是原则性规定,但凡是原则即有例外,存量公司与新成立的公司均应适用新法的限期认缴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采取过渡期设计,该折中方案强调在采取溯及既往模式的同时,为存量公司设置一定期限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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