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体工商户地区特色、经营特点和行业特征差异都非常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在满足基础标准的前提下,以市(地)或县(区)为单位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并且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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