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23-07-06 10:2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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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主 体质量,压降曾都区经营异常企业数量,降低市场主体退出 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曾都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 于开展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通知》要求,结合曾都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经营异常且应强制清算企业的筛选范围

1. 区市场监管局应就吊销未注销及经营异常企业建立 强制清算企业备选库,实时予以更新,并根据区法院的工作需要及时予以通报。

2. 区市场监管局在提供强制清算备选企业名单时,应本 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及时将失联、长期停业未经营等吊 销未注销及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移送筛选审查,以实现迅速压降经营异常企业总数的工作目标。

3.区法院在收到区市场监管局强制清算备选企业名单 后,应对备选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最终确定当期进行强制清算的企业名单。

二、强制清算的申请程序及材料

4.对经属地法院核查通过的吊销未注销及经营异常企业并确定进行强制清算的企业,且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曾都区辖区内的,区市场监管局可 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如该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其注册地在曾都区辖区内的,应向区法院申请。

5.区市场监管局向区法院申请对吊销未注销及经营异常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的相关文件,包 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被申请人身份及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该 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单等企业登记档案、该企业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

三、强制清算审理程序

6.区法院受理由区市场监管局申请的强制清算案件, 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7.区法院决定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的,应在省高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指定。

8.区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的,可根据案件疑难程度,将一定数量的案件一次性指定给同一机构办理,该批案件可视为一件破产案件进行案件上限管理。

9.区法院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利用人民法院综合 信息管理平台,查明被清算企业涉诉情况,并指导清算组穷 尽一切措施对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四、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的注销登记

10.对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案件的 企业,强制清算清算组可持区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 定,向被强制清算企业的登记机关(含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强制清算 清算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 请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 本(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即可。

五、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衔接

11.在强制清算过程中,若发现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 区法院和区市场监管局应指导强制清算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

六、 附则

1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和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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