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 发布日期:2025-08-14 10:42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辑: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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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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