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几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
  • 发布日期:2026-08-16 09:57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辑:姜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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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强制注销程序;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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