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申请注销
  • 发布日期:2025-11-21 08:27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辑: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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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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