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 发布日期:2026-09-09 08:49
  • 信息来源:曾都区税务局
  • 编辑:姜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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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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