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区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曾都区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上限为400万元)。
三、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四、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创业项目属于建筑业、娱乐业、金融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行业,不予以受理;
2.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在银行里有逾期、可疑和不良记录的;
4.在单位上班而不是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4份);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复印件各2份);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办理地址:
曾都区沿河大道102号劳动就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722-332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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