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 发布日期:2026-04-13 09:52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徐玥莹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1)就业困难人员需在申报前按政策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带动就业 2 人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 5000 元的创业补贴;

(2)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 6 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 人及以上的,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各类返乡创业人员 5 年内在我区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 6 个月、带动就业 2 人及以上,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人员是指:在外就业、创业、读书、服兵役等达 6 个月及以上,回到原户籍所在地范围内创办各类经营实体的人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