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发布日期:2026-01-14 15:12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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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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