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
(2)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不局限于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
(3)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关系中相关保险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4)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不同。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劳务关系中一般只能解除劳务关系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存在对 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5)在支付报酬方面的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为劳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纠纷发生后,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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