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类人员应当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发布日期:2026-05-18 14:43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徐玥莹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属于失业状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失业时间自经办之日起计算);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