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年龄适当(截至当年6月30日,男48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小学连续任教满6年或在同一所初中连续任教满3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交流轮岗期间其组织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仍然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不变,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交流轮岗人数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交流轮岗期限定为1个学年度,本人自愿申请参加交流轮岗的,可不受年龄、年限和交流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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