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功能与技术标准
  • 发布日期:2025-07-11 09:29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交通运输局
  • 编辑: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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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路功能与技术标准

4.2.1应根据国家和地区路网结构与规划、地区特点、交通特性和建设目标等综合分析公路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证确定公路功能。

4.2.2应根据公路功能,结合交通量及建设条件综合论证确定公路的技术等级。同一公路项目可根据功能和交通量变化,论证分段采用不同的技术等级。

4.2.3应根据公路功能、交通组成、车型比例,确定设计车辆。

4.2.4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根据公路功能、设计交通量,确定公路基本路段的车道数,车道数增加时应按双数增加。

4.2.5各级公路可根据项目沿线地形、地质与自然条件变化,分段选用设计速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设计速度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同一公路中不同设计速度的变化不应频繁。

2、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设计速度路段相互衔接的位置或地点,应选择在大型构造物、互通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沿线主要村镇节点的前后,或路侧环境条件明显变化处。

4.2.6应根据路段设计速度、沿线地形、地质、环境和交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路线平纵面、视距、超高、加宽等主要控制指标。

4.2.7应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设计交通量、沿线环境和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功能,综合确定公路路基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4.2.8改扩建公路应采用改扩建后的公路技术标准和指标,对于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因提高设计速度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增加工程造价或对环境保护、文物有不利影响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可维持原设计速度和指标,其长度高速公路不宜大于15km,一级、二级公路不宜大于10km,但不应降低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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