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受理。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或管委会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审核。街道或乡(镇)民政办根据申请材料对本期申请办证明细表材料进行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签字认可后移交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
3、审批。区民政局对申请办证受理人员材料进行过程和条件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签字作出审批决定。
4、发放。审定合格对象,由区民政局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孤儿生活费。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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