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可以不要冷静期吗
  • 发布日期:2025-02-17 09:47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民政局
  • 编辑: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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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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