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冷静期30天,自当事人申请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审查办理30天,从冷静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那么对于冷静期30天及审查办理30天,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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