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改造的老旧小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原则上系县级及以上城市2000年以前建成的小区;
(二)原则上房屋达到3栋及以上或户数达到50户及以上;
(三)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四)居民改造意愿强烈,90%以上业主自愿要求,并积极参与配合整治。
不包含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以及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或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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