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12-12 10:54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编辑: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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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部署要求,分运用共同缔造理念,进一步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特制订《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下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项目。但下列项目除外: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源类、桥隧类、防洪防汛类项目;在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实施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项目;农民自建住房及其附属房屋。

第二条要树牢共同缔造理念,遵循“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原则,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经“四议两公开”,形成拟实施项目。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的,可以作为项目业主。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细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要求,提升线上办理服务水平,各审批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依法进行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所需时间;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四条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第五条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第六条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第七条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报建审批事项简化政策。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街道)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简化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审批手续。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情况、决(决)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第九条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建立管护机制,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防控廉政风险,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切实提升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主管责任,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范本、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单范本及申报指南等,推动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县级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分行业加强监管,指导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及时筹措拨付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项目业主承担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和运营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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