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高耗能高排放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按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发改委负责实施。其中高耗能,高排放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50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50万吨的项目,省发改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前需报请国家发改委复核。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以下,除依规可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节能审查由市州发改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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