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五)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六)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七)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
(八)不予批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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