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的知识宣传
  • 发布时间:2025-04-01 15:03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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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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