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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件运输货运源头单位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7-20 09:10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交通运输局
  • 编辑: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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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交发〔202323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区大件运输服务保障工作,争创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联系机制试点,现将《大件运输货运源头单位协调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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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运输货运源头单位协调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大型物件(以下简称“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机制,满足我区重装产业和重大建设项目大件设备运输需求,维护大件运输通道基础设施安全完好、规范大件运输市场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大件运输工作实际,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工作职责

区交通运输局成立大件运输业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大件运输保通、保运工作;负责对承办协办区内(外)大件运输许可、现场勘察等工作监督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局行政审批股:负责大件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局运输安全与法规股:负责大件运输过程中指导企业落实大件运输源头装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建立全区道路、桥梁隧道(名称、位置、承载吨位等)数据库;协助开展大件运输勘查、征询函回复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区内大件公路的巡查和大件运输过程的监督;负责收集、分析和通报大件运输信息;负责区内(跨区)大件运输现场勘查(联合公路部门)、监管及征询函回复等。

局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客户服务和业务咨询工作;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审查、转送、督促反馈等协调服务工作。

二、办理方式

(一)受理程序。局服务中心窗口:负责本区大件运输(跨县区)受理或转报征询路线(回复)函。

(二)办理程序。局服务中心窗口接到《路况征询函》时,属区本级管养路段,由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征询函》回复,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

大件物品生产企业、大件货物运输企业需提前制定大件运输计划并进行超限运输许可申报。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预许可,在大件货物运输前的现场核查时,对所缺材料一并进行核查,经核查材料完整且信息准确的,及时发证。(见附件2

(三)勘验核查。

1.路段勘查。局服务中心窗口大件运输办件,申请路线管养单位属于区本级的,由执法大队牵头负责路段勘查,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配合。确定申请路段有无三类桥梁,有无改造施工,申请车辆能否通行。

2.现场核查。起运前,执法大队要重点核查: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等。负责市级转办和区内大件运输现场勘查任务。

(四)审批时限。对跨省一类大件运输(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期限为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跨省三类大件运输(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省内二类大件运输(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跨省(市、县)三、二类大件运输均为2个工作日办结。

三、通报联络机制

(一)通报制度。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全面掌握所辖路段的涉路施工工程进展情况,影响大件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情况要及时通报。局服务中心窗口要加强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及时将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变动信息和对企业质量信誉的考评结果通报执法大队。

(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大件运输联络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能任务,确保大件运输审批等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局大件运输联络员分别由执法大队、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经办人员和交通窗口首席代表、及交警人员等组成。

四、责任监管机制

(一)源头监管。执法大队要严格依据《大件货物分类标准》(见附件3),采用源头(在制造生产企业内)核查和运行中(车辆停靠在公路旁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二)运行监管。执法大队主要对本辖区内(起运地)单体车货总重达55吨以上、车宽达3.75米以上,车高达4.5米以上,车总长度超28米以上,运输企业需护送的(出曾都区界),由执法大队协调交警部门进行护送(护送产生的费用由运输企业承担)。同时要严肃查处谎(瞒)报重量及外廓尺寸、偷运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等违法违规运输企业,按相关超限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用监管。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对其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一年后对其申请的许可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曾都区交通运输局大件运输业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曾都区交通运输局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联系机制试点创建专班人员名单

              3.窗口受理及网络受理大件运输提交资料清单

                   4.大件货物分类标准

         


附件1

曾都区交通运输局大件运输业务协调

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刘金波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夏  猛   局党组成员、 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江  蛟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蒋  涛   道路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  健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陈建国   局运输安全与法规股股长

汪  冬   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负责大件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其中争创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联系机制试点工作由夏猛同志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汪冬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曾都区交通运输局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联系机制试点创建专班人员名单

工作专班组长:

夏  猛   局党组成员、 执法大队大队长 

工作专班成员:

张  健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薛  招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孙  东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周  科   道路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汪  冬   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张  军   局运输安全与法规股副股长

谢建勇   区交通局窗口首席代表

工作专班联系人:

汪  冬   手    机:19908668668

办公电话:0722-3586905

负责曾都区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联系机制试点创建工作。





附件3

窗口受理大件运输提交资料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一)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49000千克的;

(二)Ⅱ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三)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在大件公路跨市行政区域实施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Ⅰ类Ⅱ类大件运输的大件运输提交: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加盖公章;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三)车辆行驶证(牵引车、挂车)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原件扫描件;

(四)如果申请方案为多次运输,要求提供道路运输方案。

二、Ⅲ类件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加盖公章)。 


网络受理大件运输提交资料


一、Ⅰ类Ⅱ类大件运输的大件运输提交: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加盖公章;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三)车辆行驶证(牵引车、挂车)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原件扫描件;

(四)如果申请方案为多次运输,要求提供道路运输方案。

二、Ⅲ类件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加盖公章)。

三、以上材料齐全上传《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平台。


附件4

大件货物分类标准

  1. 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随州市曾都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7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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