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件事”,是曾都区科技部门对申请认定的企业提供的一项专项服务,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阅读此服务后,可以了解办事细则,尽快办好业务。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也是进一步为国家引进高科技人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市场价值和资本价值。
在曾都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符合《国家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认定。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
实行“免申即享”奖励资金兑现,待湖北省科技厅印发认定文件后,市科技局整理出文件中我市企业名单,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兑现属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具体要求及申报材料关注当年项目申报通知。
按照“发布通知”——“注册申报”——“形式审查” ——“专家评审” ——“认定报备”——“公示”——“发布公告”——“颁发证书”——“拨付补贴资金”流程组织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及时审核方式进行,全程线上受理。具体要求见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曾都区科经局:0722-323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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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注:后者包含在前者范围内。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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