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一件事”,是随州市曾都区民政部门为办理婚姻登记的随州市居民提供的一项方便高效快捷的服务指南。您阅读后可以详细了解办事细则,选择办事方式,更快地一次性办好婚姻登记业务。
婚姻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3、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能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材料:若一方或双方为再婚,还需提供这些材料。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签名;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5、婚姻登记机关给当事人双方分别颁发结婚证。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点击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在线办理)——选择县市区——系统注册——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在线办理。
提示:
1、网上预约受理省内结婚登记、离婚申请、补领结婚证和补领离婚证的申请。
2、结婚登记、离婚申请、补领婚姻证预约向内地居民和军人开放。
3、当事人应选择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预约。
4、网上预约须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最长可以预约一个月(自然月)内的工作日。详见相关婚姻登记机关预约计划。
为节省当事人现场办理时间,预约时需按提示上传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线下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0722-3317516;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39号(神农公园西门旁)
曾都区民政局:0722-3223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函〔2023〕53号)规定,全省各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1、一方或双方为湖北省户籍的,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2、双方均非湖北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离)婚登记。
3、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的,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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